铜 陵 市 城 市 容 貌 标 准

信息来源: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0-07-19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第3条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体现城市特色,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4条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构)筑物

第5条  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6条  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第7条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建筑外墙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玻璃幕墙和施工围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外墙面砖应每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2—3年粉刷一次。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8条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的设施和缆线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及时维护和管理,保持规范、整洁、有序。

第9条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10条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保持立面清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主干道沿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美观,遮阳篷帐、空调外机、排气风扇(管)、防盗窗(网)、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1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小区单位、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第12条 城市各类工地应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封闭作业,必须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围栏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8m,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墙、围栏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围栏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围栏顶部。

驶离工地的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抛洒掉落,施工用水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第13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14条  城市街道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15条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第16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17条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第18条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19条  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但必须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20条  道路两侧的洗车场应保持经营场地和周围环境整洁,无违章占道经营。场地内部地面硬化,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无乱堆放垃圾、杂物,无乱挂晒现象。设有污水处理和泥沙沉淀设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处理并符合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21条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设施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第22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遇扬尘天气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第23条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飞扬、洒落、污染环境,不得污损路面。

 

第四章  园林绿化

第24条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25条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第26条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第27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28条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第29条 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第30条 鼓励居民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实施庭院绿化和垂直绿化。

第31条 保护和利用好城市自然山体水域,做到显山露水,挡墙护坡应保持完整,绿化美化。

第32条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33条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第34条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第35条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杆线由产权单位及时拆除。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第36条 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第37条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第38条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六章 广告设施与标识

第39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第40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或者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按要求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41条 张贴广告应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42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设置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名胜风景点建筑及其控制地带的;

2、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3、利用市区人行天桥、利用不足3米宽度人行道需占用道路的;

4、利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5、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6、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43条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景区游园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第44条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第45条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第46条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墙体立面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当在建筑物屋顶和墙体立面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第47条 城市主干道临街建筑工地工程名牌不得在权属地块范围外设置,画面高度不得超过6米,一般不得发布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商业广告。

第48条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第49条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城市重要地区宽度小于5米,其他地区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50条  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51条  公益宣传、商业促销等户外广告活动和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不得有碍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52条  门头店招牌广告不得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外伸度不得超过1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严格控制门头电子显示屏的设置。

第53条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54条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第55条  主要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重要地段、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景观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街景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并与功能照明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主要区域的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及标志性建筑物应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设施

第56条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57条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58条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第59条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第八章  公共场所

第60条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第61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62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第九章 居住区

第63条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

第64条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第65条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66条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第67条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袋装化,运输机械化、容器化、封闭化;处理场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68条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

第69条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第70条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城市市区未经批准,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散养,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章  环境卫生
   
第71条  城区街道、广场的保洁应尽可能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提高工作效率。

第72条  城区河道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第73条   商业门店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外和窗外存放货物。瓜果、蔬菜销售旺季,在街头指定位置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立废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第74条  垃圾收集运输实现袋装化、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75条  垃圾中转站、各种垃圾容器和垃圾清运车辆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道畅通,不得产生蝇蛆、尿碱、剧臭。
    第76条  城区主要路段和居民区内不得从事制作各种铝合金、木器加工、车辆修配等经营,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开设饭店、餐饮咖啡厅、歌(舞)厅等存在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已经开设的应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标准未及部分按国家、省有关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78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二0一0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