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区直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研究制定和修改政府采购方案,决定政府采购方式,统筹协调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
(三)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扩大采购范围;
(四)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五)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六)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承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制订政府采购办法实施细则;
(三)接受采购人的采购申请和委托,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四)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五)参与采购成果的验收;
(六)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并于上年末报区财政局、采购中心;
(二) 按政府下达的采购预算,提供所需采购商品的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和供货时间等资料,申请政府采购;
(三) 参与本部门所需采购物品的采购活动;
(四) 负责采购资金筹集与支付;
(五) 组织采购成果的验收。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于年末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政府采购预算,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所需采购商品的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和供货时间等资料,采购中心统一安排采购,组织招投标,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组织采购成果验收,并办理相关财产登记手续。
采购人对于临时追加确需当年政府采购的,需每季度前向区财政申请政府采购,经政府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区财政部门指定采购中心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申请事项,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集中采购适用于购买单位价值或一次性购买价值2000元以上的批量商品或接受的等值服务、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整机不受价格的限制,具体见政府采购目录)。凡属集中采购的,一律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无权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组织招投标。招标程序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负责评标定标事宜。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
需邀请招标、询标采购的,经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后,由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进行邀请或询标,每次2人以上,确定一定数量的经销商后,由评标小组评审定标。
其他形式的招标,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并经采购中心加盖公章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需经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组织会相关专家同采购中心等共同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采购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价款由采购人负责支付。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大宗采购需专项审计,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区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采购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合同签订后又拒不履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中心及工作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七十一条至八十三条规定中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预算拨款,并由相关部门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