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2005〕18号
关于印发《铜官山区预防和处置山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官山区预防和处置山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6月20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铜官山区预防和处置山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山林火灾风险的能力,保护山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山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山林防火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防火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山林防火专(兼)职队伍,加强专(兼)职队伍的培训,提高山林防火专(兼)职队伍的扑灭火能力,充实山林防火物资储备,实现山林防火工作“打早、打小、打了”。
第三条 根据铜陵市统一规定,我区山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各级山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加强野外用火的管理,防止山林火灾的发生。山林防火戒严期为春节至清明,戒严期内禁止在市有关部门划定的戒严区内携带火种和野外用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山林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副区长任组长,区计经、城管、安监、公安消防和相关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我区的山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行政措施,加强山林防火宣传教育;
(2)部署落实山林防火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山林防火责任单位防火检查、人员培训、物资储备等落实情况;
(3)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组织指挥扑救山林火灾,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和处理山林火灾案件。
山林防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经委,具体协调负责我区山林防火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防火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山林防火专(兼)职扑灭火队伍,负责本区域山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 区山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以区城管大队队员为主体、区机关、街道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兼职山林扑灭火队伍。
(2)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本区域内山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街道兼职山林扑灭火队伍。
(3)五松公司要指导、督促五松茶林场建立专业山林扑灭火队伍,在做好本单位山林防火工作的同时,对我区范围内的山林火灾提供人力和物资支持。
(4)山林防火责任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对专(兼)职扑灭火队伍进行培训,适时组织演练,提高扑灭火能力。
(5)山林防火责任单位要明确巡山护林人员,制定护林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山林防火期特别是每年的冬至、春节、清明期间要增派巡山护林人员,严格控制火源进山。
第三章 山林防火宣传
第六条 山林防火期,各级防火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山林防火宣传,主要进山路口设立固定的山林防火宣传标语牌;
第七条 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山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山林防火意识。
第八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山林防火期要组织辖区内各社区、村开展山林防火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山林防火意识。
第四章 山林火灾的预防
第九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山林防火区域和管理职责,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山林防火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山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防火责任单位同意。经同意进行用火的,防火责任单位要有专人现场负责,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现场负责人员指定的区域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严防失火。
第十一条 山林防火期内,防火责任单位要建立山林防火值班制度,配备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明确带班领导,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山林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山林火灾应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报告。街道办事处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防火责任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同时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山林防火领导小组应根据火情适时成立临时扑灭火指挥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所有参与扑灭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听从临时扑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扑救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十三条 区山林防火领导小组对下列山林火灾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县(区)交界地发生的山林火灾;
2、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山林火灾;
3、需要支援扑救的山林火灾。
第十四条 山林火灾扑灭后,防火责任单位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保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临时扑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五条 违反山林防火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