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2005〕27号
关于印发《铜官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官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8月8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铜官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以下简称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铜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干旱、洪涝(内涝)、风雹等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各指挥部会同各街道负责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2、以人为本,迅速处置。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展救助。一旦发生灾害,所在街道应及时上报,并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3、自救为主,救济为辅。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开展自救互助;政府救济以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受灾群众为重点。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各职能部门根据省、市发布的地质、气象、洪涝等自然灾害预警迅速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公布、传达。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要立即向区有关职能部门、指挥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灾情。发生或可能发生本预案灾害的,应同时上报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区政府和有关机构要根据灾害等级启动救助应急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本预案即行启动: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2、受灾人口占全区人口2.5%以上,或因灾伤亡5人以上;
3、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4、直接经济损失估计500万元以上;
5、其他造成人民群众重、特大损失的。
(二)预案启动的方式。本预案采取双启动方式,即地质、洪涝等灾害由区相应指挥部按各自预案程序启动实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调度非重叠职能单位全面参与救灾工作,并重点负责组织灾害的救助工作;其他灾害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
四、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区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区武装部部长、分管民政副区长及按灾害类型分工的分管副区长共同担任,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局、计经委、卫生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统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人员根据灾害类型分别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计经委、卫生局等职责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分类型在所属职能局设置,其他灾害设在区民政局。救灾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负责灾情预报测算、人员抢救、转移安置、物资调配、生活保障、收集上报、恢复重建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生产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2、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工作事宜。
3、武装部:组建民兵预备役小分队,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4、民政局:负责灾害的救助组织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会同各街道做好灾情统计、评估和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保险部门进行保险赔偿。
5、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跟踪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安排区级救灾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
6、建设局:承担区防汛抗旱及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日常指挥工作;负责协调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理工作。
7、计经委(安监局):负责区森林火灾救助的协调工作,指导帮助农业生产自救,通报、公布、传达气象预警;协调落实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基建项目。
8、卫生局:协调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9、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负责临时安置灾民工作。
10、审计局:负责对各街道、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11、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制度在救灾工作中的执行情况,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
12、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13、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4、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安排好灾民的日常生活,做好灾情统计、评估和上报工作。
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五、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区财政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原则,各街道应安排救灾资金,并逐步建立救灾应急储备金制度。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4、积极争取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二)物资准备
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在灾前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要抢救的物资和救助的生活物资品种、数量进行预测,各职能单位要根据灾害类别分别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区政府要根据需要,适时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
(三)装备准备
救灾应急部门应根据政策规定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工具、照相机、摄像机等装备。
六、应急反应和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及时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和进行动员。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要调度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稳定;要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如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灾情的统计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在规定时限内由责任部门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组织干部、群众进行紧急救援工作,协助驻铜部队和民兵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卫生局协调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及灾后防疫;
3、联系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道路、设施和线路的抢修;
4、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征集,灾后由政府同有关部门结算;
5、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新闻媒介公告,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
七、奖励与责任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附则
(一)宣传
本预案制定后,要转化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区宣传部、民政局、各职能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助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如灾民的转移安置和伤病员的抢救等。
(二)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区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参照适用
疫情等其他突发性重大公共事件,需调度全区救灾应急资源的,启动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