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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政府办  时间:2006-7-15 12:59:37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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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办〔2005〕24号

关于印发《铜官山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工委,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铜官山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官山区委办公室
铜官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6日

铜官山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营造争先进位、争创上游的工作氛围,客观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确保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城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党群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法两院、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城区管理为重点,以党的建设为龙头,发扬勇挑重担、奋力争先的进取精神,增强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管理,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着力构建经济实力强、文明程度高、社会秩序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区。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争先进位的原则;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部门、单位协调配合的原则;
  (四)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六)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奖惩并用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分类。为使目标管理统一,考核可比,对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实行分类考核。A类为街道类,B类为执法及服务窗口类,C类为经济社会综合类,D类为党群类。

  第六条 组织领导。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目标考核办公室承办。区目标考核办公室由区委办、政府办、区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

第二章 考 核

  第七条 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按“百分制”和“权重比例”分项计分考核。主体分满分为100分。另设机关作风评议分和领导综合评价分,各按满分10分换算计入考核分。综合考核最高分值为120分。
  机关作风评议分和领导综合评价分的考评细则,分别由区纪委监察局、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制定。

  第八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一年一次,考核内容逐年刷新。每年初,各责任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目标任务分解,本着自我加压的原则,提出本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在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内,建立单项考核制度。单项考核主要有:经济运行、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社区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业和社会保障。
  每年初,各单项考核牵头部门将年度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分解情况,报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单项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备案。
  单项考核原则上在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之前或同步进行。单项考核结果按照单项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认定和奖励,并报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A类责任单位(街道类)综合考核,包括经济、社会、党建等方面,由区目标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街道综合考核的分项内容属于单项考核的,由相关牵头部门制定考评细则并组织实施,将单项考核结果转化为综合考核因素。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对单项考核转化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对B、C、D类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包括主要工作目标、专项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基础管理等方面,由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分组实施。
  专项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的牵头部门向区目标考核办公室提供任务完成情况的结果,在综合考核时运用。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核时,对分项目标进行评分,完成任务基本得分为80%。每一分项目标的评定分为一、二、三、四等:“一等”为出色完成任务,得分率为95%-100%。“二等”为全面完成任务,得分率为90%-95%。“三等”为完成任务,得分率为80%-90%。“四等”为完成任务一般,得分率为70%-80%。得分率在70%以下的,该项任务未完成。
  综合考核时,单项考核结果的转化及领导综合评价分的换算,参照以上评分等次执行。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核时,区目标考核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就市对区的单项考核,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作为综合考核的参考。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程序。
  (一)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和考核材料报送区目标考核办公室。
  (二)区目标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分组考核。按照考评细则,听汇报,看台账,询问情况,协调落实单项考核的转化结果,征求对专项工作任务等完成情况的考核意见,对“一票否决”情况进行认定。
  (三)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机关作风评议,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就领导综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四)综合考核初步结果经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排名及考核等次。
  (五)综合考核结果经公示程序后,由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正式公布。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完成任务”、“一般”四个等次。
  实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第一年,责蔚ノ弧巴瓿扇挝瘛钡幕镜梅衷蛏喜坏陀?6分。综合考核基本得分(达标分)标准待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在综合考评时予以确定和公布。综合考核低于“完成任务”基本得分的为“一般”。
  责任单位出色完成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份额大,主要工作在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位次前移或受到市、区表彰和表扬,且共性目标未发现问题的,评为“优秀”(“优秀”率30%左右);完成任务较好,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上级肯定,共性目标未发现问题的,评为“良好”(“优秀”率与“良好”率合计不超过70%)。

  第十六条 依据考核等次,并按在编在岗人数,目标管理综合奖励为:获得“优秀”单位,人均奖励1000元,主要负责人奖励2000元。获得“良好”单位,人均奖励800元,主要负责人奖励1500元。只“完成任务”单位,发给人均基本奖500元。“一般”单位不享受目标管理综合奖。
  责任单位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第三年人均奖励1500元。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第三年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获得“优秀”的责任单位,第一年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获得该考核等次的,授予“先进单位”称号;连续三年获得该考核等次的,授予“优秀单位”称号。获奖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
  建立健全干部激励机制,把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调整、使用和推荐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结合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对街道及有关责任单位的单项考核,按照单项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授予单项工作优胜奖和基本奖。

  第十九条 为鼓励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争先进位、开拓创新,设立铜官山区工作创新奖。该奖项一年一评比,实行申报制,由区目标考核办公室评审,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具体评审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责任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奖金的发放,由区目标考核办公室审核。党政机关、各街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金由区财政解决。
  奖金发放应填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奖金发放单》。未经审核擅自发放或超标准发放奖金的单位,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核有以下惩戒:
  (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一般”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责任单位连续两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低于“完成任务”基本得分,且排名末位,或连续三年“一般”的,其党政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出现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单位。
  (四)党风廉政建设受到责任追究和作风建设评为不满意单位,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单位。
  (五)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执行错案追究的,取消评优资格。
  (六)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取消评定“优秀”、“良好”单位评比资格,扣回所发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七)凡举报考核工作不公、不实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对考核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适当调整和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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