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2005〕9号
关于印发《铜官山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官山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21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铜官山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管理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火灾事故损失等。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和事故指标控制在应控范围之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年初,各有关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单位具备评先资格,80—94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
第七条 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奖励范围为上年度与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区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表彰奖励范围为上年度与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95分以上;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
(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工作扎实,安全生产状况稳定;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安全氛围浓厚,员工遵章守纪;
(五)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第九条 区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原则上在具备评先资格的单位中产生;
(二)在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忠于职守,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
(五)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知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程,重视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同时,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经区安委会研究决定后可表彰为区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区安委会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由区安委会在具备评先资格的单位中研究决定年度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名额4—6家;与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在本单位内推荐区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上报推荐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区安委会研究决定年度区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名额为8—10人。
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