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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网络中心  时间:2007-8-22 19:56:49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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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铜官山区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师资格条例》

  5、《幼儿园管理条例》

  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残疾人教育条例》

  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聘任园(所)长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5、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消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没收假证书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7项)

  1、批准适龄儿童免入学、缓入学

  法律依据:

  《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

  2、小学转学的核准

  法律依据:

   《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核准,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小学休学的核准

  法律依据:

  《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者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

  4、对幼儿园办学的奖励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1)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2)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3)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5、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奖励

  法律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6、对学校卫生工作的奖励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7、对残疾人教育的奖励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1)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2)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3)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4)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5)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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