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铜官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铜官山区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4、《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2项)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行政处罚(共1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1、行政指导(共2项)
(1)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指导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2、行政检查(共1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3、行政奖励(共1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4、行政监管(共4项)
(1)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处分的备案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4)、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备案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