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铜官山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铜官山区人事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2、《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七条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法律依据: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机构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编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该行政机构的规格、编制限额、领导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二)行政处罚(共1项)
1、擅自设立、变更、撤销行政机构,改变行政机构的职能、规格、名称或者隶属关系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立、变更、撤销行政机构;(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的职能、规格、名称或者隶属关系。”
(三)行政确认(共3项)
1、违反公务员管理的行为
确认种类: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
确认种类: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3、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的行为
确认种类: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违反辞去公职或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