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山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审查处理办法(草案)
(提请2008年2月26日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本次会议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由本次会议方案审查委员会对会议中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
二、本次会议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向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意见,提交主席团决定。被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作为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四、向本次会议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要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六、代表向本次会议提出的属于本区职权范围内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分类整理并向主席团报告,闭会以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提议人。
七、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须用大会统一印制的表格编写,一事一案。提议人和联名人须署名。
八、本次会议议案收集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下午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