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6年3月28日铜官山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如下处理:
(一)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二)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送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应同时分送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当。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助初审工作。
在规范性文件初审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经过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拟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5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要求对区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转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查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备案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通知其限期补报。
对拒不报送备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页: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样式
备[ ] 号
铜官山区人大常委会:
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了 ,并于 年 月 日施行。现将 及有关文件报请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