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2005〕23号
关于印发《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6月13日区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 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机关、区直事业单位、检法两院、街道办事处。区直其他机关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聘用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聘用人员管理纳入人事工作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职能及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清理、精简。
(二)工作急需。编制空缺但无法及时调配,或编制已满但工作任务增加,确因工作需要的,按规定程序聘用。
(三)公开招考。全区一次性聘用人数较多的,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四)分类管理。规范聘用人员岗位设置,根据不同部门和单位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
(五)保障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为聘用人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
第四条 聘用人员岗位分类。
(一)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作为人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辅助工作岗位。协助执法和管理的聘用工作人员,机关服务窗口聘用工作人员。
(三)社会服务岗位。面向居民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聘用工作人员,如民政低保、就业社保、计划生育、综治协管、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人员。
(四)一般技能岗位。驾驶员、水电工、维修工等专业技能服务人员。
(五)勤杂岗位。卫生清洁、值班看护等服务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技术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应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聘用人员招聘,退伍军人安置优先。社会服务岗位、一般技能岗位、勤杂岗位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同等条件下向“4050”人员倾斜。
第六条 区编委会结合研究编制工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核定全区聘用人员总数、各类岗位聘用计划,并报区委有关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需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在核定的聘用计划数内,向区政府报告。
(二)区人事局商有关单位,提出内部调配或聘用意见,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聘用以及招聘人数、岗位条件、工资标准、经费渠道等。
(三)区政府会议决定聘用后,区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人选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聘用,区人事局审核登记。
(四)一次聘用人数在5人以上的,成立公开招聘小组,由区人事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组织实施。
(五)一般技能岗位、勤杂岗位人员的聘用,在核定的聘用计划数内,由用人单位申请,区人事局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聘用。
(六)聘用岗位出现个别空缺需要增补的,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区人事局共同商量招聘办法,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文本由区劳动保障局提供并鉴证。聘用合同一式五份,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执一份。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工作岗位、社会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三年一订,一般技能岗位、勤杂岗位聘用合同两年一订。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人员工作表现、能力及本人意见等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区政府成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聘用人员的招聘、管理和考核,以及工资福利政策、表彰奖励、规章制度等。
第十条 区政府建立全区聘用人员统计、工资审核等制度,严禁超计划聘用,对已聘用人员适时清理。各用人单位应将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工资福利等及时报送区人事局。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加强对全区聘用人员工资政策的指导,逐步统一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持续增长机制。聘用人员的工资,按岗位、聘用工龄等划分工资档次和指导性工资区间。
聘用人员在岗期间,依法享有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等政策性的福利和奖励。
全区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及增资办法,由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期间,各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在岗期间,区人事局根据聘用人员的学历和本人要求,办理档案托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审、组织参加技术等级考试等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法制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区政府建立全区聘用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聘用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经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及优秀指标、奖励标准等,由区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各用人单位、区人事局等部门依照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工作期间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聘用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仲裁处理。
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等意外事件,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工作人员;严禁先聘用后办理报批手续的现象发生。对违反本办法进行招聘的,区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导致用人纠纷并后果严重的,将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者聘用和管理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环卫清扫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由区市容局牵头负责,区环卫站、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区教育局根据各小学的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学校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机关聘用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