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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招商引资认定及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网络中心  时间:2006-3-12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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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2006〕9号

关于印发《铜官山区招商引资认定及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铜官山区招商引资认定及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十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铜官山区招商引资认定及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2006年3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区发〔2003〕25号文)及“十一五”规划,为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对象为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体现以下原则:1、充分调动部门及街道招商引资积极性的原则;2、与区对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衔接的原则;3、资源性项目引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4、充分调动街道区外招商引资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条 招商引资是指引进铜官山区以外的各类资金、设备、技术和专利等。以下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1、中央、省、市改制企业落户在我区及街道的项目;
  2、街道利用区外资金在本市范围内新办的第二产业项目和在本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新办的三产项目;
  3、原不在我区纳税,后通过部门及街道服务,在我区的纳税的企业;
  4、集团(总部)跨行政区域设立新项目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源型三产项目,认定为集团(总部)所在地街道招商引资项目;
  5、街道现有外来企业及街办企业利用区外资金增资扩股部分。
  利用国债资金以及向国家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无偿下拨资金及外商在本市的贷款不属招商引资。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商贸类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
  3、餐饮娱乐行业项目投资额需50万元以上;
  4、工业类项目投资额需在50万元以上;
  5、规模个体投资企业投资额需50万元以上;
  6、合同资金、设备和技术等到位;
  7、项目正式开业或开工建设;
  8、项目所形成的税收入铜官山区金库。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的认定
  1、引资额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
  2、单个招商项目只能认定一个招商主体,跨年度施工项目分别统计本年度的实际到位资金;
  3、对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符合的招商引资项目,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认引资额。如两者明显不符,以项目的银行进帐单、工程结算单、购买设备的发票和货物清单等财务资料的复印件为依据,确认引资额。对不能提供上述财务资料或上述财务资料对实际投资额反映不全的项目,由区招商局会同审计、财政、统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实地估测。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需要的上报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验资报告或投资证明复印件;3、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4、引资服务证明;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 关于本暂行办法与区对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衔接的问题:
  1、按照区政府现行区对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中的有关规定对街道招商引资执行分成政策。
  2、区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计入区级财政收入。
  3、为提高引资项目质量,街道引进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形成税收,单项奖励1万元。街道引进10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且形成税收1万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奖励1万元。
  4、对原街道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带来的资金、设备投入额低于200万元的三产项目,该街道不享受财税体制分成政策,投入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该街道可享受财税体制分成政策。
  5、对在其它街道行政区域内新办的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源型三产项目及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跨区域投资项目,引进街道与项目坐落街道按6:4的比例共同享受该项目的区对街财税体制分成。

  第八条 区招商局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工作。各街道应按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招商局通报项目洽谈情况和引进项目后的投资进度,并积极作好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进账单等财务资料复印件的收集工作。各街道新办项目应向区计经委申请立项,待区计经委核实后给予批复。各街道与项目单位所签订的项目扶持协议书,需报送财政局、招商局各一份盖章鉴证备案。

  第九条 区委办公室(含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计经委、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和区民营中心列为部门考核对象。

  第十条 区招商局每年年初负责制定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并分解目标任务,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其中,区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单独下发任务指标,区委办、政府办年引资任务分别根据人事部门出具的区党群、政府系统公务员(含依照、比照公务员管理)人数情况而确定。区直党群系统由区委办牵头,将任务量化至区委(含群团)各部门,区政府系统由区政府办牵头,将任务量化至区政府各部门。

  第十一条 有指令性招商引资任务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交纳招商引资风险抵押金1000元。风险金在签订责任状后每一个月内交纳到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按月及时报送区招商局、财政局和统计局。引荐项目成功后,应向区招商局和统计局报送有关投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四大班子成员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发放13个月工资,其节余的专项招商引资经费作为奖励发放给区四大班子成员;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扣发13个月工资,节余的招商经费上交财政。

  第十四条 区委办公室(含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计经委、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和区民营服务中心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交纳风险金的部门,退还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纳的风险金,并单独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1000元的奖励(不含招商经费补助),同时对以上所有单位分别补助招商经费6000、3000、14400、3000、3000、3000、3000、3000、3000。单位任务每超额完成10万元,补助经费随之增加100元。被考核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则扣除部门主要负责人风险金,同时按比例减发招商补助;招商补助经费70%部分用于对引资个人的奖励。被考核单位负责作好各自招商补助经费分配。

  第十五条 区经济运行目标考核小组负责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工作,对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汇总后提出奖惩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招商局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奖励资金由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本招商引资认定及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办法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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