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山区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18日)
为了充分发挥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工业企业和三产企业向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推动我区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企业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补助。本办法所称三产发展贷款贴息是指三产企业用于扩大规模和发展特色、品牌三产的中短期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补助。
第二条 贴息资金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二)有利于三产企业做大做强;
(三)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贴息资金项目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项目;
(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三)符合我区三产发展方向的专业市场建设、特色商业街区、交通运输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中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
(四)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
第四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三)项目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区区域范围内实施,“专、精、特、新”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三产发展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四)项目企业必须是财政关系隶属于我区,并且在项目实施后5年内企业仍归属我区,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五)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并且完成50%以上的投资,在合理工期内能够竣工,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 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100万元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增加。贴息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存储。
第六条 贴息标准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和区级重点项目,贴息率为当期银行基本利率的50%。市、区级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为1年,国家、省级重点项目不超过2年。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投资的贴息率为20%,期限为1年。
(三)三产发展项目投资的贴息率为30%,期限为1年。
(四)市担保公司给予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贴息20%(必须在贷款还清后)。
(五)单个项目区重点骨干企业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一般企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项目贴息程序
(一)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开工之日向区计经委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区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投资证明材料、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二)区计经委受理企业贴息申请后,将企业申报资料转送财政局一份,由财政局对企业财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核后,根据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由区计经委、财政局、审计局、招商局、民营局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审核。
(二)区计经委、财政局根据申报量确定年度重点行业,优先给予贴息,按照本办法初步确定贴息项目贴息金额。报区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贴息资金安排。
(三)项目企业根据区计经委下达的贴息资金安排,与区计经委签订项目责任书后,办理贴息资金划拨手续。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已划拨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企业今后的贴息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计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