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山区街道经济运行考核暂行办法
(2006年3月6日)
为建立有效的经济运行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城区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区办〔2005〕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街道经济运行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1、科学地制定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目标值,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
二、考核范围
2、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
3、考核以年为单位,对街道采取目标管理责任书形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4、指标设置:考核指标设置为增加值、财政收入和招商引资额。
5、指标目标值的确定:根据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市对区签订有关经济责任状的要求,并结合被考核单位的实际,由考核小组确定。
四、奖罚办法
6、街道党政负责人每人交纳1000元,风险金在责任状签订后一个月内交纳到区财政局专户。
7、对街道的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是指:安全生产考核为合格;各考核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
对街道的考核以当年实际完成数与指标目标值增长比率的加权平均数(招商引资额、财政收入、增加值的权重为4:4:2)作为考核结果,等于零为完成任务,换算成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经济运行项目总分的80%;大于零为超额完成任务,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换算成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经济运行项目总分的1%;小于零为未完成任务,每低一个百分点扣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经济运行项目总分的1%。
完成目标值,全部返还风险抵押金,同时按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三倍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其考核指标累计增长10个百分点之内,每个百分点奖励被考核单位100元;考核指标累计增长20个百分点之内,超过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每个百分点奖励200元;超过20个百分点以上的每个百分点奖励300元;不足一个百分点但高于0.5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但最高奖励不得超过所交纳风险抵押的8倍。未完成任务则扣除风险金。其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全额用于奖励党政负责人。
8、对街道引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形成税收的工业项目,单独奖励10000元,换算成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经济运行项目总分的5%。对街道引进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形成税收1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单独奖励10000元,换算成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经济运行项目总分的5%。对街道扶持的街属企业,当年每增加规模工业企业一家奖励街道1000元,换算成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经济运行项目总分的2%。其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8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20%作为办公经费。
9、街道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街道统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基础资料工作,对基础资料不健全的街道,将扣除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经济运行项目总分的10%。
五、考核程序
10、对街道的考核由计经委、统计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招商、民营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
六、办法的解释
11、本办法由区计经委解释,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与原考核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