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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政府办  时间:2008-6-26 9:21:01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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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2008〕44号
 
 
关于印发《铜官山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体系,解决我区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经研究,特制定《铜官山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铜官山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铜官山区民政局
铜官山区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

 
铜官山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通知》(铜政〔2008〕8号)和《铜陵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精神,为规范我区城乡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长期居住在本辖区内,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3、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市政府、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一)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给予临时性的救助。低收入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因患危重症疾病造成生活出现较大困难,暂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暂时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和其他社会捐助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救助定为两个标准:一是在上高中(含中专)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二是在上大学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因患危重病或重度残疾,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实行分类救助,分为四个标准:第一类个人负担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30000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2000元;第二类个人负担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1500元;第三类个人负担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1000元;第四类个人负担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500元。对已经享受过铜官山区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享受临时救助。  
  (三)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标准建议,由民政局研究决定具体救助数额。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1、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社区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形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召开社区评议小组成员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正式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根据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上报的临时救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因遭遇火灾、水灾等特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区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随时审批。  
  5、严格政策,严明纪律。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关证明的认定  
  1、家庭实际收入状况证明,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情况计算。户主属企业职工的,由户主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其它人员由个人据实填写,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审核。对无固定工作的居民比照《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核算收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备案,两年内不予批准临时困难救助。  
  2、需家庭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是扣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单位已报销的费用,以及各种互助互济和参加商业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以后剩余的部分。以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费用单据、有关病历材料、报销费用证明等进行综合考虑。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3、需家庭支出的学生上学的学费证明,以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发票为准。  
  4、困难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社会救助资金,计入家庭收入。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实行及时有效救助。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对本细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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