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6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代表及代表工作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依法从事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区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区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代表义务,行使代表权力,执行代表职务,努力为人民服务,虚心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认真抓好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
1、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根据需要,适时提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具体计划,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2、学习培训内容: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相关业务知识。
3、学习培训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应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集中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代表应知应会的知识与相关领域知识相结合;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授课与开展视察、调研活动相结合。
4、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调研时,事前要对参加活动的代表进行相关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
三、精心组织代表与代表小组活动
1、区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
2、区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
①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②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③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各工作委员会会议;
④应邀列席或参加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召开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⑤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⑥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3、区人大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划编代表小组,协商提出代表小组组长。
组长负责召集代表小组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四次。
4、代表小组主要任务:
①制定本组活动制度和年度活动计划。负责对每次活动进行考勤、记录、小结,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报送年度活动计划和小组每次活动材料。
②组织区人大代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③组织区人大代表围绕中央和市、区委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围绕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
④在每年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前,组织本组代表围绕某些重要议题,开展专题活动,为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5、代表小组对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和调研,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街道人大工委应帮助代表小组联系、协调视察和调研的有关事宜,并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督促。
6、区人大代表在视察、调研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每年年初,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应及时制定年度代表小组活动指导性意见,并下发到街道和各代表小组。
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督促有关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适时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和经验。
四、坚持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
1、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2、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
3、建立区人大常委会驻会成员分街道联系代表小组制度,并参加所联系的代表小组活动。
五、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1、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①区人大代表个人可以通过走访选民、接待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②区人大常委会及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应不断拓宽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积极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平台,可以尝试采取人大代表公示、设立代表联络室、代表联系群众意见箱等形式,促进人大代表联系选民。
③区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时,对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不直接进行处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反映:
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审议各项报告发表意见,或提出相关议案、建议;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向“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反映;
通过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等多种形式发表意见,监督、促进“一府两院”工作。
④区人大代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处理的结果进行反馈。
六、建立代表工作激励与保障措施
1、区人大常委会在届中分别不少于两次,开展优秀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先进代表小组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
2、依法维护区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对阻碍、打击、报复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区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处理。
3、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区级预算,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人大代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4、区人大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必须按正常上班对待,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5、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应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