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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案)
发布:人大办  时间:2007-5-10 15:48:04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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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6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1、决定任命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
  2、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
  3、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5、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应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决定撤消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两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退(离)休而不再担任原职务的,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因故死亡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或机构名称变更,原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或重新任命,但均应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所属机构因职能改变而变更名称的,须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决定任命或任命。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不论是连任或新任,都要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任免案,一般经过下列步骤:
  1、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
  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决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代理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
  2、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人员的任免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在常务委员会开会前10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提请任免的材料是否齐全、任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进行修改或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到提请任免的机关进行调查了解。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的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任免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2)提请任免的理由;(3)任命对象的主要考核情况,包括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
  3、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会议审议前,提请任免的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4、常务委员会任命提拔的区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前必须作供职发言,必要时可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区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内容主要是:《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以及拟任工作职务必须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规。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内容主要是:《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代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以及拟任工作职务必须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规。
  供职发言的内容主要是对拟任职务的工作打算,着重报告对拟任职务的工作思路、目标责任、落实措施等方面内容。
  5、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关于提请任命的报告并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即通知拟任人员准备法律知识考试和供职发言。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服务工作。拟任人员一般不得缺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应由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安排补考。考试成绩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提请单位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布。不及格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考试成绩仍不及格者,本次会议不得提请任命。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案时,在表决前,被任命人员应根据要求作供职发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供职发言的,需提供书面供职发言材料。
  6、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属于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应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说明;属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的,应由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说明。审议任免事项过程中,提请机关负责人不得缺席。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任免报告结束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用举手的方式表决:
  (1)因工作变动调离本级行政区域的人员的免职;
  (2)退(离)休人员的免职;
  (3)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决定是否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任免事项后,发文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或有关单位,并在本区网站上公布任免名单。需要上报批准的,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副区长、代理职务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外,均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一条 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到职或离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考察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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