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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社区内的物业权移交社区管理的建议(第2号)的答复
发布:政府办  时间:2008-9-9 10:11:24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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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号建议的答复

 
王永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社区内的物业权移交社区管理的建议”收悉,区政府有关领导十分重视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加强社区管理职能,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多年来,我区积极要求市政府协调区级政府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职能,(1)在本辖区内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企业申报物业管理资质和资质年审时应征询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2)不是在本辖区内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在其申报物业管理资质和资质年审时也应征询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最近,市政府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理移交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有关领导明确表态,赞成我区上述要求。

  感谢您对我区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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