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庄桂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社区工作者待遇名称的建议”收悉。首先,对您的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委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我区结合区情实际,于2004年在社区实行“选聘分离”管理新模式,即: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设立工作站,工作人员由街道聘用。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领导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是民选的社区工作者,政府给予部分补贴,暂定为主任100元/月,副主任50元/月,委员不享受。社区居委会成员经本人自愿申请,街道考核,可以聘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工作,为社区居民服务,政府发放工资,暂定为每人每月600元。
对于您提出的明确社区工作者待遇名称问题,实际上各街道在操作过程中都是按照工资标准发放。下一步我们将建议各街道办事处在发放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工作站工作者工资时,分成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工作站工作者工资两部分发放。至于您提出的社区工作者待遇逐年增加,有法可依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四优”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铜发〔2007〕10号)文件明确规定:逐年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认真落实有关社保政策,到2010年使社区工作人员的收入达到全市企事业单位收入的平均水平。据此,今年我区社区工作者生活待遇将有所提高,下一步我们将建议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增长机制。
感谢您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您一如既往的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