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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安监局  时间:2008-11-13 16:52:01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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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

  元旦、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经营即将进入旺季。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铜官山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区政办〔20072号)规定,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区街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零售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区安监局负责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与发证工作。

  二、今年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继续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布置,长江路、铜官山、石城路、杨家山等4个街道各控制在20个以内,扫把沟街道控制在10个以内,横港街道控制在5个以内,各街道应对照条件严格把关。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二)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围50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周围100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严禁在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布设零售点。

  (三)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零售场所内严禁使用燃气灶、煤炉等明火设备,禁止前店后储

  (五)上一年度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对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编写的零售场所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批发单位签订的供销合同(合同中必须约定对零售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处理方式)。

  五、本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期限为1115121零售经营者必须在此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各街道一律不再接受申请。

  各街道要落实专人对零售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认真进行初审并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街道负责人要在审查书上签署意见,于1210日前符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和审查书统一报送至区公共服务中心一楼安监消防窗口。

  六、区安监局审核符合颁证条件的零售经营者,区安监局将集中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时间另行通知),零售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相关申办条件、联系电话、接受申请部门等情况在醒目位置张贴。落实专人,严格对照条件,及时做好零售经营者申请的接受、初审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依法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活动的打击力度,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及时制止无证经营、非法储存,以及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须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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