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受益面,引导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根据《铜陵市市辖区及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铜合医[2008]2号),对参合农民的普通门诊及慢性病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该规定自今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在村级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费用,补偿比例为25%,单次补偿封顶金额为15元,在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20%,单次补偿封顶金额为12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10%,单次补偿封顶金额为10元。人口少于3人的(含3人)参合家庭,每户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60元;人口多于4人(含4人)参合家庭,每户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80元。
从现在起,参合农民可持《合作医疗证》、门诊费用发票、门诊病历等交至各街道,由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合医办办理补偿手续。
另外,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慢性病病种,补偿比例与程序也按规定每季度办理。